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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检察院:“电网伤人” 牵出一桩非法狩猎案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周铁钳

  
第一检察部宣
 
  疫情当前
 
  野生动物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检察官提醒您:
 
  非法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带来的不仅仅是生命健康的隐患
 
  还将涉嫌违法犯罪
 
  广大朋友要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呦
 
  案情回顾:

 
 
  法讯社(周铁钳 高伊品 刘长伟)2019年7月25日21时,犯罪嫌疑人祖某某在嵩县德亭镇山峡村半山坡上,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用电瓶、升压器、细米丝等工具,在自家院内架设电网,并将已接通电源的电丝从院内架出,通往院外的林坡捕猎野生动物。当晚21时左右,电丝将在林坡内逮蝎子的葛某某小腿击伤,另外击死一只家猫。当晚23时,犯罪嫌疑人祖某某去巡线时被嵩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
 
 
  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后,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因不懂法而触犯了法律,教训深刻,以后会学法懂法守法,向亲朋好友普法。审查终结后,嵩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嵩县人民法院采纳该院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祖某某管制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护(2000)29号
 
  第三条规定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猎枪、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炸药、土枪、井炮、土铳、地枪、地弓、弹弓、粘网、铁夹、钢丝套等各种猎捕械具;禁止使用阎王窑、绝后窑、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及火攻、烟熏、掏窑、拣蛋、挖洞办法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危及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狩猎活动。
 
  附:
 
  河南省禁猎区域名单
 
  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登封市林州市辉县市卢氏县陕县
 
  渑池县灵宝市鲁山县确山县泌阳县南召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桐柏县平桥区浉河区商城县罗山县新县济源市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给人类敲响了警钟,让我们重新审视人类在大自然中的位置与角色。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在此,嵩县人民检察院呼吁,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拒绝狩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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