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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田波涛

  法讯社(田波涛)《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为适应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在原《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十四五”发展规划,进行全面修订后形成的一部重要地方性规章。《办法》的公布施行,为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执法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责明晰,进一步细化管理依据
 
  《办法》于2023年11月24日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共设8章44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生产和销售、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
 
  《办法》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行使的职权。对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设施建设,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管等方面细化了管理措施,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形明确了处罚依据。
 
  《办法》规定,建设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并经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由发证公安机关审查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应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受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当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依法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组织销毁。
 
  服务企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的制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为原则,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各方面、全过程。《办法》制定的出发点,是更加有效解决河南民爆行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办法》的制定,对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将起到积极作用。在贯彻落实《办法》时,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好《办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办理同一涉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严格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坚决整治区域垄断、地区封锁等突出问题。深化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应用,推动应用爆破作业现场可视化监管,推进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健全完善爆破作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检查结果,建立健全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综合应用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措施,不断提升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水平。
 
  同时,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监管中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创新引领,推动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制定,在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创新性的提出了新内容: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依法就近购买民用爆炸物品,降低运输风险,维护公共安全;鼓励采取现场混装方式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推动实现集约高效安全生产;鼓励距离相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共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这些创新性的内容,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转变观念,站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高度,推动新举措落地实施。
 
  《办法》的施行,对推动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和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深刻领会办法宗旨、精神和要求,带头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社交平台等载体,广泛开展《办法》的社会宣传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采取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办法》掌握运用能力,保障《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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