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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法院:案件执行前促履行 让司法更方便群众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田波涛

  法讯社(徐烨晗)7月27日上午,在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的调解室内,当事人宋某某等人将4万余元赔偿款亲手交至何某某等人的手中,至此,何某某等人与宋某某等人因饮酒致死赔偿一案案结事了。
  何某某等人与宋某某等人因饮酒致死赔偿一案,何某某的儿子因与宋某某等人共同饮酒后意外死亡,案件审理后,最终判令宋某某等人赔偿何某某等人4万余元。案件生效后,考虑到何某某等人年纪较大,再到法院来回奔波申请执行非常不便,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还增加诉讼的成本。基于上述情况,案件承办人就多次与宋某某等人联系,释法说理,最终宋某某等人主动将案件赔偿款在执行前主动履行到位。
 
  人民法庭位于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在执行前促成当事人主动履行,是人民法庭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具体体现,不仅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群众诉讼、执行成本,更重要的是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保护,同时也更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闹店法庭在立足审判主业的同时,将持续践行“枫桥经验”,探索更方便群众的司法方式,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便民诉讼、就地解纷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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