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

来源:    作者:周铁钳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15    
 



  法讯社讯(周铁钳 崔书利)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嵩政通〔2020〕1号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在全县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外运输烟花爆竹需途经我县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条县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各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第六条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反本通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例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本通告由禁放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应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本通告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2020年1月6日
责任编辑:周铁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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