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神木少女被害案 解读未成人刑事犯罪

来源:人民法治网    作者:冯利民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17    

李楠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25日,神木市政府网站通报称,2018年11月19日,神木市警方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初中女生遇害,六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到案(均属未成年人)。早在2018年11月21日,网络上一段“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经过警方的确认,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14~17岁)将被害少女吴某(15岁)带到当地一家宾馆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几名嫌疑人将吴某带到其中一人叔叔家,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她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次日,几名犯罪嫌疑人发现被害少女吴某死亡后,将其尸体残忍肢解后在附近掩埋。

  

  如果犯罪嫌疑人均为成年人,按照我国刑法第358条及第234条的规定,几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触犯强迫卖淫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并且由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且被伤害致死,在强迫卖淫罪的定罪方面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方面都会从重处罚。但是本案中所有犯罪嫌疑人均为刑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即十八周岁以下。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即不承担强迫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按照现有情况,依照我国刑法,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对强迫卖淫罪和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件在网络上的大量传播引起了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热议,部分网友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惩罚力度不够,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恶行,因为年龄“占尽便宜”“肆无忌惮”,不必受到刑罚和行政处罚,无异于对恶人的纵容、对无辜者的抛弃。

  

  我国对未成年人在刑事犯罪中的保护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防止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保护,如在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37条(猥亵儿童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规定中,在量刑方面加重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惩罚力度,甚至有部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可适用死刑,如:第236条(强奸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极易在他人的诱导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刑法也对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诸如刑法第301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59条(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也采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的观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在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中,在定罪方面缩小定罪范围,量刑方面采取减免处罚的制度。

  

  尽管我国相应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惩罚措施,但依据现行的法律,未成年人违法活动多以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家长严加管教作结,道德教育和行政处罚方式占主导地位,这也导致很多未成年人对实施暴力不以为然,他们并不能清楚地认识到殴打和伤害的严重性,无形中使法律的震慑作用大大减弱。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的几个年轻人社交圈子互有交叉,在当地,许多人既认识被害少女,也认识6名嫌疑人。而同龄人对嫌犯们的评价普遍不佳,打架、偷盗,甚至介绍女孩陪酒。对于青少年网络交友的问题,更应当引起学校、家长的重视,要引导孩子交友的方向。

  

  对于未成年人本身,由于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他们不能客观地、理智地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同时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评估和评断。加上青少年模仿能力极强,容易受同伴、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难以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极易被引上邪路。

  

  这些表现在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最终导致发生违法行为。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家庭原因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现在的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受到家庭的宠爱较多。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如果把这种关爱变成溺爱,明知孩子有缺点也不纠正,就会培养子女的任性、骄横等不健康的心理。有的家庭则采取打骂等不正确教育方法,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有的夜不归宿到处游荡,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还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走向堕落。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一般来说,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的影响力。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回避的问题。部分教师对学生成绩的关心有加,而对学生个人品德有所忽略。主要表现在对差生放手不管,缺少必要的关心,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缺乏了解,甚至出事以后才知道教育出了问题。不少未成年罪犯在上学期间学习“跟不上”,大部分人“没有”或“很少”受到过老师的表扬。学习不好的孩子更缺少在集体中表现自己的机会,他们被老师和同学嫌弃,回到家里更少不了父母的指责、打骂,进而加剧了旷课逃学的不良行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会影响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原因。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影视文化等大众传媒的普及传播,各种文化思潮令人目不暇接,网络媒体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一些不良传媒宣扬享乐主义,渲染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成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此,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键。

  

  从家庭方面来说,强化家庭教育,明确家长的管教责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对待子女一要注意教育方法,克服放任不管、简单粗暴方式和无原则溺爱,要注意帮助子女在交友过程中排除不良小群体的影响。

  

  从学校方面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开展丰富多彩的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可以通过报告会、演讲会、文艺演出、图片展览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帮助广大未成年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应预防和杜绝哪些不良行为,切实增强他们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在社会层面,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比如:网吧、KTV、夜总会、电子游艺室等场所的管理和控制。加强对图书、报刊和影视作品的审查和管理,减少和杜绝色情、暴力内容对青少年心灵的污染,加强对网络中的不良信息监管,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信息影响,误入歧途。此外,加强全民法制教育,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9年6月号上)

责任编辑:冯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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