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3年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法讯社    作者:田波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3-28    
  
 
  一、陈某军污染环境案
 
  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诉赵某等四人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张某森诉某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某电化有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五、某黄河河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水务有限公司案
 
  一、陈某军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军为减少其经营砖厂废气处理设施投入成本,使在线废气监测数据不超标,采取对砖厂在线废气监测设备采样管线扎孔、更换保护过滤器滤芯、向保护过滤器内注射碱性物质的方式,篡改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至2023年7月17日被某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查获。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军违反国家规定,干扰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污染周边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大气污染治理关系着黄河流域广大群众的民生福祉。污染源自动检测数据及自动检测设施能够长效监督排污企业依法依规排放污染物,但不法分子实施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的手段往往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部分企业还存在“只要不超标排放即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同时还在排放相关污染物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不要求超标排放。本案中法院依法惩治排污企业责任人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对于教育警示公众树立正确法律认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诉赵某等四人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赵某等四人在某市一小型镀锌加工点生产过程中,将电镀清洗废液就地倾倒,任其通过加工点排污管道排放至门前道路、门外山沟。经检测,清洗液总锌浓度超出排放限值数倍,赵某等四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对赵某等四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等四人:依法处置违法生产设施、原料,恢复场地原状;公开赔礼道歉;立即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如未能及时修复,则赔偿土壤污染修复及跟踪监测费用共计230000元;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鉴定费、测绘费用、土壤检测费用、专家意见咨询费用共计55280元。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赵某等四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在某区生态环境局监管下依法处置。二、赵某等四人已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完毕,经评估,修复后土壤检测合格,不再支付土壤污染修复费用、跟踪监测费用。三、赵某等四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通过,刊登费用由赵某等四人均担。四、赵某等四人连带赔偿本案鉴定费、测绘费用、土壤检测费用、专家意见咨询费用共计55280元,分四期履行,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上述调解协议已经依法公示、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因土壤污染提起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法院的全程跟踪督促下,赵某等四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完成了受损土壤修复,经取样检测,修复后的土壤满足该地块的用地要求。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降低了生态环境修复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还促进当事人及时尽早修复生态环境,避免土壤污染下渗迁移引发地下水污染等后果,最大程度减轻环境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实现“办理一案,恢复一片绿水青山”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三、张某森诉某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森承包某村一处土地,并种植海棠、白蜡、垂柳等树木。2018年10月、2019年12月,张某森承包地附近的隶属于某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的317-2井和317-13井分别发生污水和管线泄漏,造成其承包地上种植的树木死亡和受损。某采油厂系由某油田分公司成立的下属分支机构。张某森因树木受损将某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张某森承租的受污染土地,赔偿地上附着物损失、经营损失合计39031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37000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并未依法举出充分证据以证实涉案管道泄漏系因张某森种植根深树木所致,亦未举证证实涉案管道污水、原油泄漏与张某森的树木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森的林木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某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承担。一审法院依据在案的鉴定结论确定污染损失数额,判决:一、某油田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森262 179元;二、某油田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森评估费;三、驳回张某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森上诉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黄河下游,本案系因油田企业管理的水、油井地下管道泄漏致承租地上种植树木受污染而致损的案件。生效判决从三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入手,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准确界定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并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倒逼污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因管理疏忽而导致的环境和法律风险,从源头上杜绝大面积污染的再次发生。同时通过判决明确受污染地上树木采用的市场价值赔偿标准,充分保障受污染者的合法权益,以较高的违法成本促使污染企业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强化管理水平。判决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本案判决较好地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力贯彻落实。
 
  四、某电化有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某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化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30日,经营范围为聚氯乙烯及其附属产品的生产、化工产品的销售。2022年1月4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化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搬迁改造,生产设备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体、残液、地面污染物、剩余原辅料等危险废物临时堆存于两个仓库,两个仓库门窗、房顶均有大量破损,堆放的危险废物不规范,包装桶有破损,有残液流出,洒落在地面,个别包装桶未上盖,包装袋部分破损,危险废物种类多,堆放随意,现场有明显刺鼻气味。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4日对某电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7.5万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电化公司的涉案物料属于危险废物,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某电化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某电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电化公司上诉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作为能源流域,大量化工企业沿黄分布,危险废物产生量占全国的40%以上。危险废物具有有毒、易燃、易爆、持久性污染不易消除等特性,生产、使用及贮存过程中管理不善极易造成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甚至引发毒害、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本案中,某电化公司作为化工企业随意存放危险废物,危害生态环境。法院通过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障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警示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五、某黄河河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水务公司案
 
  【基本案情】
 
  某水务公司下辖某水厂自2022年1月至7月累计取水345.91万立方米,超出取水许可证及2022年黄河滩区地下水用水计划批复的200万立方米的取水指标。某黄河河务局认为该公司超计划取用水,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水务有限公司在处罚决定送达后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某黄河河务局遂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专章规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并规定了取水许可、用水计量、取用水总量控制等制度,体现了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的有力保护。实践中,部分用水单位节水意识不强,违法占用水资源生产经营、超计划取用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放任不管,将极大增加水资源衰减、黄河断流的危险,甚至进一步导致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河湖生态破坏等损害后果。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厉惩治超计划取用水的违法行为,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推动黄河流域绿色发展。
责任编辑:田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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