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助企战“疫”这样做

来源:    作者:周铁钳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0    
  
 法讯社(周铁钳 高伊品 崔书利 李 菡)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每个人的步调,大街小巷的门店分分关闭,企业发展陷入停滞,给嵩县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随着全国检察机关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的步伐,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趋势,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是“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直接体现。那么,
 
  1、基层检察院应该怎样发挥专业助战疫情、助力企业?
 
  2、怎样主动谋划、积极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好“六稳、六保”?
 
  3、怎样着力服务于县域经济,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全面恢复经济社会秩序,让嵩县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中有更多检察担当、检察作为、检察温度?
 
  看看嵩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这个检察大家庭里小小的单元怎样为企业答疑解惑?↓↓↓
 
  一、企业最关心的“头号”大问题是如何从合理渠道获取资金?
 
  企业复工复产的第一步就是获得急需的资金,那么资金从哪里来呢?企业融资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向金融机构融资。我们支持企业通过向银行贷款,以获取资金支持。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对于企业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及相关文件的审核是非常严格的,企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如果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伪造相关凭证,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所以,想要获取资金支持,企业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民间资本融资。可以采取借贷、担保等方式融资,但是需要提醒企业,如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报酬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在普法这个过程中,我们提醒那些以放高利贷为生的不良企业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其中非法放贷已经成为了刑法禁止的行为。相关法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走访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复工后如何防微杜渐管好自己“钱袋子”?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八条意见》、《关于开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五个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嵩县院结合县域实际,出台了《关于开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检察官与所联系民营企业对接,贯彻落实检察官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开展“检察官进民企”走访活动,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分析研判企业经营中法律问题,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院要求每名检察官要保证每季度至少到分包企业走访一次。
 
  结合近期办理涉企业经济类犯罪案件的特点,这个问题主要应从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建立货款收取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律培训等方面入手,保障企业复工后安全平稳经营。
 
  1、及时安排财务人员到岗或找专业代理记账。企业的资金是企业生存的支柱,首先要做好对企业资金的管理,那么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就是基础,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企业对货款回收管理要增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我们根据办理经济类犯罪个案特点,鉴于企业中业务员可以接触货款的特殊性,企业制定成文的业务员回收货款管理制度尤为重要,以明确交易客户货款的收取方法、结算方式、结算期间等,并配套系列相关奖惩措施,有效缩短客户货款回收期间,从而保证资金安全,责任明确。
 
  3、对企业员工加强法律培训,提升法律素养。企业常态化法治培训、教育是预防犯罪重要方式,企业最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普法教育活动,增强企业人员法治观念,从而进一步提升其知法、懂法、守法的能力和素养。
 
  三、如果企业一不小心触碰法律底线,你们检察院是怎样办案的,会不会因为一个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毁了企业?
 
 
  近日,嵩县院与公安联合召开“两法衔接”暨刑事“挂案”清理专项监督活动座谈会,按照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院第二检察部在会上对县域近三年来涉及民营企业的“挂案”情况进行摸底清查,现已掌握一起涉民企长期“挂案”线索,该案得到院领导高度重视,目前正在加快对公安监督的步伐,力争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贡献检察力量,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完美结合。
 
  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大家想了解的,我们第二检察部给出这样的答复:
 
  1、检察院办理涉企犯罪案件,以经济类犯罪案件为例,我们会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以及保护民营企业的现实需要,准确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不起诉裁量权,不会“入罪即诉”“一诉了之”。检察官办理涉企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也很重视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对于涉罪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坚持张军检察长提出办理经济类犯罪“少捕慎诉”的理念,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办理涉及人员较多、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涉企案件时,会以公开听证会形式公开审查,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社会公众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让公开听证为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
 
  3、对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有违法所得或违法行为的,我们会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确保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行为人,如果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或行为同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需处罚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关注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带动经济发展,是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层面到广大的服务群体,每个人都在关注着企业的发展,检察系统上下也不例外,当前从最高检到基层院,检察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关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专项活动,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涉诉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刑事案件对于企业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广大的企业家朋友们,复工复产正当时,检察助力保发展,今后嵩县人民检察院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为人民服务”的发展思想,为给人民提供更优质的法律产品,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氛围,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赢”而不断奋斗!
 
  小编友情提醒企业:
 
  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在这场艰难的防疫战中,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抗疫。但也有小部分企业,昧着良心,发黑心财。在防疫期间,极个别犯罪企业,利用人们对口罩等防疫物资的需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骗取高额利润,这样的行为会受到严惩。当前,企业正值复工复产的紧要关头,提醒广大企业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定要遵纪守法,一旦越过法律的底线,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周铁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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