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依法为民做主 执行为民解忧

来源:法讯社    作者:田波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01    
  法讯社(王凯琪 张珂瑜)“感谢你们获嘉县矛调中心的老同志们无私奉献、公平公正、依法调解,圆满解决了我儿子意外死亡的赔偿纠纷,我们全家非常满意”。5月26日,周口市淮阳县的程某父子来到获嘉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下简称“矛调中心”)送上一面“依法为民做主执行为民解忧”的锦旗,并握着调解员的手感激地说。
  事情是这样的,5月5日,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和某防腐防水工程公司负责人杨某签订了施工于获嘉县某项目大型建筑工地的屋面防水协议。15日,某防腐防水工程公司负责人杨某电话联系程某长子与四子到该工地做屋面防水。18日下午7时左右,程某长子在工地5楼做防水时不慎坠落到二楼平台,经120医生诊断,已无生命体征。现场负责人立即通知其在工地的弟弟到场,并立即拨打“110”报警。经获嘉县公安局民警勘察,排除刑事案件,系高空坠落导致死亡。随后程某一家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该项目的建筑公司和防腐防水公司协商,因数额差距悬殊太大陷入僵局。5月19日下午,所在镇政府引导双方到获嘉县矛调中心请求调处。
  获嘉县矛调中心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省优秀调解员、中心主任王随芳,市优秀调解员马世启、王全喜的精干调解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调解小组随即召集各方当事人背对背进行沟通协调。家属代表提出应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赔偿150万元。他们态度坚决,表示如果不能及时赔偿,将立即向上级部门反映。调解小组本着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向其家属讲解了有关政策法律,讲解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而程某长子与某防腐防水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属短期雇佣关系,故不能构成工伤,应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调解小组针对程某及家属情绪激烈,对他们又进行心理疏导和普法教育,安抚他们的情绪,使其理智看待此事,相信矛调中心会一视同仁,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获得合理赔偿。调解小组又分别和该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及防腐防水工程公司沟通,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黄某强调,他们与该防腐防水工程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其自身承担。防腐防水工程公司负责人杨某表示,公司规模小,无力承担高额赔偿金,最多承担60万元。
 
  5月20日,调解小组再次与当事人协商。程某一家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认可,放弃按工伤标准赔偿,确认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调解小组当场计算了赔偿数额为105万,后程某一家将赔偿标准从150万降至120万。同时调解小组也与该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黄某和防腐防水公司负责人杨某分别进行沟通,考虑到防腐防水公司无力赔偿较高数额,决定让建筑公司项目部直接进行赔偿,而两家公司之间的责任由双方自行协商。两家公司表示同意将赔偿款由60万涨至80万元。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注意到在郑州工作的家属代表石某是程某家人的依靠,于是将他作为突破口进一步进行沟通。石某建议再给他和家属一些考虑时间。
 
  5月23日下午,调解小组再次召集当事人双方在获嘉县矛调中心进一步协调沟通。一方面单独与家属代表石某沟通,石某从120万元赔偿数额降到112万元,经做工作答应按国家标准赔偿105万做家属工作,随后石某回复家属同意该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做建筑公司黄某、防腐防水公司杨某的工作,让他们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情程某一家的不易,两公司从80万元涨至95万元后答应按国家标准赔偿。经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向程某一家一次性经济赔偿105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协议签订当天,先行向程某支付了30万元,待后事办理完毕后,5月26日,又向程某支付了余款75万元。三天时间赔偿款全部到位,程某父子专程从淮阳县老家赶赴获嘉县矛调中心,赠送锦旗,于是就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田波涛
首页 | 要闻 | 政法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食药 | 环保 | 城建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法讯社观点,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Copyright © 2018-2020 法讯社 新媒网络信息中心
本网律师顾问: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19022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