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破产管理行业建设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

来源:未知    作者:田波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2-06    
  法讯社(田波涛)2021年2月4日下午,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该协会报告厅举行了成立以来的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加强破产管理行业建设,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发布《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惩戒规则(试行)》制定实行情况。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个由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实行的破产管理行业惩戒规则,对于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促进破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加发布会的有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凌盛广,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理事长孙勇,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万永松、监事长章丽琼、副会长张如宝、秘书长张少华、维权和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德堂和《人民日报》、《法治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经济报》、《南京日报》等国家和地方新闻媒体记者及破产管理人代表,发布会由协会秘书长张少华主持,先由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理事长孙勇介绍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接着由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万永松介绍协会的的运行情况,最后重点由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维权和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德堂介绍《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惩戒规则》的制定实现情况,朱德堂表示:《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由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全体会员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行,为快速发展的破产管理行业铺设了“安全轨道”,具体情况如下:
 
 
  一、《规则》意义及其制定经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吸取国外先进立法体例,结合我国国情,创设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处理各项破产事务。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3年来,在市法院、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建设发展很快,为服务全市法院破产审判,清理“僵尸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全市有意愿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协会会员单位由协会成立时的64家,发展到84家。进入法院名册的机构由原来的25家增加到55家。每年办结的破产案件由原来的141件增长到2020年的802件,案件的复杂程度也由原来大多数是“无产可破”的简易案件,到现在是越来越多的关联破产和企业重整案件。
 
  协会的成立,促进了全市破产管理行业发展;同时,破产管理行业发展,对协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规范执业活动和行业自律监督,提出了迫切要求。为此,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自2019年起,开始研究起草破产管理执业规范与惩戒办法,先后经过两批起草小组,多次讨论修改,六易其稿,逐步成熟,于2020年12月在会员单位中广泛征求意见,再度修改后于2021年1月11日至1月15日,经会员书面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规则》的出台,弥补了《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执行的不足;解决了破产管理行业自律和惩戒处罚没有依据,行业管理监督难以落地的问题;建立了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惩戒工作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无缝对接,完善了破产管理行业惩戒制度。《规则》的出台,适应了国家深化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形势下,对加强破产管理行业建设、助推破产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规则》基本内容
 
  《惩戒规则》由总则、惩戒的种类与管辖、违规行为与惩戒的适用、惩戒的程序、调解和附则等六章共42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惩戒规则》的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惩戒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管辖》,规定了四种惩戒类型,即: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
 
  第三章《违规行为与惩戒的适用》中,规定了四种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分别是:利益冲突行为、不尽责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会员管理和司法管理的行为。第四章《惩戒的程序》,规定了惩戒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的前后相继的流程,这些流程分为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决定、复查、执行等。其中,赋予被惩戒会员的救济渠道为申请复查权。《惩戒的程序》为投诉查处立规矩,充分保障会员权利,也充分体现了《惩戒规则》的保护性作用。
 
  第五章是调解程序,赋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更多的自主权利,增加了处理纠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惩戒工作的衔接,形成相互配合的统一机制。
 
  三、《规则》主要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界定清晰。就是南京地区的业务;第三条第2款规定,南京地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强制清算以及相关联的程序中的行为。
 
  二是违规“红线”具体明确。规制的违规行为类型比较全面。其中,利益冲突行为列举了10种情形;不尽责行为列举了5种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了4种情形;违反会员管理和司法管理的行为列举了11种情形。一共列举了应当受到惩戒的30种情形,可见对破产管理执业行为规范全面,自律严格。
 
  三是惩戒程序细致严格。规定了严格的惩戒程序,同时赋予会员的救济权。救济权根据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组织结构和实际运行情况,由会长办公会直接行使。
 
  四是注重衔接保证实效。《规则》注重与法院、司法行政、律师协会、注会协会等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衔接,充分考虑到破产管理的行业特点,使《规则》便于操作且具有实际效果。《规则》规定在惩戒决定作出前的会商程序和决定作出后执行程序的协同要求,使协会对破产管理人的惩戒与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有关行业协会惩戒规定,内容上不冲突,程序上相衔接。
责任编辑:田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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