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领先!南京市全面落实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来源:未知    作者:田波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22    
  法讯社(田波涛)3月18日下午,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报告厅举行南京市破产管理综合保险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份比较完整的破产管理综合保险的合作协议,这份合作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运用现代保险制度,为防范和转移管理人执业风险而提供了的一项新的保障,根据破产管理实务推出的一系列保险产品,实现了破产管理行业保险全覆盖,因此该协议的签订既是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落实破产法的相关要求,也是该协会服务会员、促进破产管理行业发展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举措。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南京市司法局律工处处长凌盛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陈璟菁出席了签约仪式并见证签约,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万永松、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解正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监秦杰签订合作协议。
 

  万永松、解正宽、陈璟菁分别在签约仪式上讲话,就合作协议落实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张如宝介绍了破产管理综合保险基本情况,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张少华主持签约仪式,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出席签约仪式。
 

  签约仪式结束后,举行了南京市破产管理综合保险新闻发布会,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南京市司法局律工处处长凌盛广、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维权和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德堂律师、副主任陈尧律师,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解正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陈璟菁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并回答记者提问。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张少华主持新闻发布会。
 

  南京市破产管理综合保险包括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破产管理人雇主责任保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破产企业财产保险等四个保险产品。其中,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分为“基础保险”和“补充保险”。“基础保险”以协会统一投保,受益人为本会会员,包括本会会员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本会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实现了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全覆盖,为全体会员提供执业风险基础保障,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单个会员每年赔偿限额400万元。保险责任明确,受人民法院指定的被保险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包括八个方面的情形。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具有五个特色优势。一是统一保险,实现会员保险全覆盖。鉴于会员内部管理、执业水平、承办案件、风控能力等情况的不平衡状况,由协会统一投保,既降低了保费,又解决了保险覆盖率问题。二是保额充足,风险保障针对性强。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明确,赔偿额度较高。三是务实创新,采取“基础保险”和“补充保险”相结合形式。考虑个别破产企业规模巨大,管理人可以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一个月内,根据风险情况自主购买“补充保险”。四是填补空白,风险保障主体全面。根据保险合作协议,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协会全体会员,不仅包括协会会员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机构管理人,还包括承担责任能力相对较弱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和个人管理人。五是防患未然,推行破产企业财产保险。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规模和安全因素,建议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购买财产保险,避免当破产企业财产受到意外损失后,管理人可能面临的责任追究和赔偿纠纷。
责任编辑:田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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