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金 仲裁裁决要补缴

来源:    作者:谢志广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6    
  2010年7月,王某以人事代理身份到周口市中心医院工作。2017年7月1日,王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过程中发现周口市中心医院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王某找到医院方,要求其为自己补缴在医院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但医院一直未为王某补缴养老保险金。无奈,王某向周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结果
 
    周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后,于2019年6月4日对该案进行仲裁。王某及周口市中心医院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周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2日作出裁决:周口市中心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王某办理2010年7月至2017年6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手续。至此,王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王某到周口市中心医院工作,即与周口市中心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周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责任编辑:谢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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