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华公司 赢了行政官司难拿国家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冯利民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17    

 本刊记者/曹静  阴衍哲

  

  “藤县富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藤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四年前赢了官司,却陷入行政赔偿的官司,至今未能依法受偿。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西高院”)作出“确认藤县政府无偿收回涉案宗地的决定违法”的终审判决,藤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表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为维护广西高院的司法权威,藤县政府目前在商量赔偿的问题。

  

  入列当年广西十大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这一重要论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中国经济正释放新的制度红利。

  

  为民营企业护航,广西高院走在了前列。早在2015年8月,为了让社会公众更直观地了解广西法院行政审判情况,广西高院公布十大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包括6个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法院分别作出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等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其中之一就有“藤县富华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诉藤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2012年10月,藤县政府以富华公司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中止开发建设已满一年,已动工建设的总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构成闲置土地为由,作出无偿收回该公司120785.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此后,藤县政府将该宗地另行出让给第三方钛白粉工业项目,并已建成投产。富华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藤县政府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广西高院二审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富华公司取得涉案宗地后,已经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内建设了部分厂房等构筑物,不符合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藤县政府作出的无偿收回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考虑到涉案宗地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建设投产,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公共利益追求,对于藤县政府无偿收回决定,不宜以判决撤销的方式处理,应依法确认违法。富华公司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另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该案件被列入2015年广西十大行政案件典型案例,称该案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效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有重大影响。政府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违法收回土地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判决对确保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意义。

  

  “富华公司”赢了官司输了企业

  

  2014年6月24日,富华公司拿到了广西高院的终审判决。4年过去了,回头看2015年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典型行政案例的执行情况及社会效果如何?

  

  “官司赢了,企业当初的红火却不复存在。”富华公司梁先生的女儿说,企业最早建在藤县城边,现藤州大道南边,紧邻北流河,每年纳税一两百万元。2006年响应政府“退城进郊”号召,搬到藤州镇三坡村富吉工业园内,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内进行了部分厂房及其他构筑物建设。2011年遭遇藤县政府违法行政,强行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企业倒闭。

  

  富华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间,藤县政府分别三次就同一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完全相同作出《藤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历经两次被撤销。其间,2011年8月2日,富华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梧州市政府依法撤消藤政决[2011]3号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藤县政府并未依法行政,而是在2011年6月将富华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转让给佳源公司,是企业倒闭的根本原因。

  

  记者了解到,2012年3月佳源公司又将该宗土地转让给广西金茂钛业有限公司。目前由广西金茂钛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作为藤县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已建成投产。

  

  经查询工商信息显示,富华公司目前还存续。但实际富华公司已成空壳企业。

  

  藤县自然资源局: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对于广西高院的终审判决,藤县自然资源局谭副局长有着不同的看法。

  

  谭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都是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经过一审和行政复议都维持了政府[2011]9号文件的处理决定,但是到了广西高院以后,认为政府违法,要求政府履行赔偿的责任。(高院)认为我们没有有偿收回,但是根据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可以无偿收回,所以这就是理解上的问题,大家理解不同。终审判决我们也服从,没有申诉。”

  

  记者提出看下当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谭副局长情绪有些激动,他说:“如果收了土地闲置费的话,政府就不存在违法,就是因为少了这个程序。高院判决也是有依据的,主要是说政府没有赔偿给企业。高院终审判决政府违法,为维护法院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政府目前在商量赔偿的问题。”

  

  陷入行政赔偿官司四年仍未依法受偿

  

  “广西高院的终审判决,确认了藤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富华公司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另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为民营企业发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富华公司看到法治在判决中的力量,企业起死回生的曙光。没想到的是,从拿到终审判决至今,4年间,富华公司再次陷入行政赔偿的官司中。” 富华公司梁先生的女儿说。

  

  2015年8月3日,富华公司向藤县政府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但藤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2015年12月30日,富华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2016年2月4日,藤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书,决定支付富华公司因收回闲置土地造成经济损失555万余元。

  

  富华公司不服藤县政府的行政决定书,提起诉讼。2016年12月29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桂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藤县人民政府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富华公司5236万余元。

  

  此后,藤县人民政府对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又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发回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8月4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审理。直至今日,富华公司申请的国家赔偿还在审理中。

  

  就4年前广西高院公布的这起典型案例的执行情况及典型意义,记者书面预约采访广西高院。

  

  广西高院宣传处一位工作人员回复,行政赔偿正在梧州中院审理,目前不宜接受采访。

  

  近两百万基础设施建设款去向不明

  

  记者注意到,藤县富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藤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中还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费1852046.10元至今不知去向。

  

  广西高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16日、31日,藤县政府先后拨付200万元、100万元到富华公司的账户,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款。同年4月6日,藤县财政局拨付852046.10元到“藤县财务结算中心(工业园)”账户,用途为“县富华公司平整场地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8月7日,藤县财政局拨付100万元给“藤县工业园区”,作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支付富华公司平整场地款)”。

  

  经庭审质证,富华公司对已拨付到其公司账户的300万元予以认可,但对另两笔款项不予认可。据此,高院认定,藤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另两笔款项共1852046.10元已拨付给富华化工公司。

  

  藤县县委宣传部回复记者,该笔款已经拨付到招商局账户,判决书没有直接认定的原因是由于没有凭证反映该笔款直接拨付给富华公司,由于当时纪委反贪部门调走了相关凭证,故无法进一步调查去向,但招商局反映确实已付清土地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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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漠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最终可能赔偿更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不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能把握相关法定程序的法律价值,因不能正确履行法定程序,导致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漠视违法收回土地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可能赔偿更多;申请国家赔偿四年至今还在审理中,违背常识,有违诚信政府建设。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费1852046.10元为何五年没有查明去向?姜明安建议广西高院可以给藤县纪委、监察委提出司法建议。

  

  姜明安教授表示,广西高院通过本案判决,宣告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9年7月号上) 

责任编辑:冯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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