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法院:“熊孩子”燃放烟花引火灾,谁来买单?

来源:法讯社    作者:田波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5-08    
  法讯社(马赛莹 耿海鑫)近日,鲁山县法院瓦屋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飞来横祸”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今年正月初六晚上,整个城市还都笼罩在“年味”中,未成年人小雨开心的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烟花放完后,另一名未成年人瑶瑶经过此地,将刚刚燃放后的烟花盒子踢到了赵某的四轮代步车底,岂料该烟花并未燃尽,从而引发火灾,导致该车烧毁,周边房屋、空调、下水管等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小孩将燃放后未熄灭的烟花爆竹盒子踢至四轮代步车底部,引发火灾”。为此,赵某向两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索赔,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诉讼。
 
  案件受理后,瓦屋法庭干警通过实地走访火灾现场、查看事发监控录像,全方位了解事故发生经过。为切实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法庭干警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庭干警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该火灾确系两位未成年人的无心之举,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家长的陪伴和正确的引导。经过干警不断释法明理,两位未成年人的家长认识到了自身未尽到监护责任,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赵某也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两位未成年人的家长当场向赵某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往往对于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使其增强安全意识,既要保护好自己,也不能置他人于危险之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田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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